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6條 航空站地勤業之人員及裝備於跑道、滑行道或停機坪內活動時,應注意地面作業安全,並接受航空站管制及遵守航空站管理規定。前項人員及裝備進入跑道或滑行道前,應經飛航管制單位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