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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航空目
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12條
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
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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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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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辦理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之運價提報,得於民航局指定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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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客貨運價:指由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其以航空器提供旅客、行李、貨物之運輸所收取之客運票價、行李費率、…
第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其國際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及使用限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除附加費自報請備查日之第七日起生效外,其餘…
第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國內定期航線應檢附經營航線之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客貨運價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一、運…
第5條
民航局辦理前條事項,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客貨運價上下限範圍之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請交通部核准。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前條交通部核准之上下限範圍內自訂全額客運票價、貨運與行李費率、附加費,應報請民航局備查,並自報請備查日之…
第7條
為因應三日以上法定連續假期及應民航局或所屬航空站要求臨時加開班機疏運旅客之特殊需求,民用航空運輸業得訂定客運票價之使用限…
第8條
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提供下列票價優待:一、依老人福利法規定,提供老人半價優待。二、依身心障礙…
第9條
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為促銷得訂定優惠方式,其票價不得逾越交通部核准之上下限範圍。民用航空運輸業為促銷訂定優惠…
第10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新訂或變更客貨運價、使用限制,應廣為宣導周知,並於售票前將機票使用限制充分告知旅客。
第1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辦理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之運價提報,得於民航局指定之資訊系統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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