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4條 法規: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4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一、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二、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