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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交通部
航空目
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10條
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10條
法規:
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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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對於在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之損害賠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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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額,除法律別有規定或特別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前項特別契…
第3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每一乘客應負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但被害人能證明其受有…
第4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一、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
第5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以不低於前二條所定之賠償額標準,投保責任保險。
第6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客貨之損害者,其賠償責任不受本辦法賠償額標準之限制。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受僱…
第7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應自接獲申請賠償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之。但因涉訟或有其他正當原因致…
第8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責任之限制,應向乘客或貨物託運人為適當之通知;其在客票或貨物運送單上登載本辦法或作簡要說明者,…
第9條
本辦法對於在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之損害賠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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