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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航空目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8條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8條
法規: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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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受委託之醫療機關、團體應每半年將執行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之收支情形陳報民航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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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辦理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之醫療機關、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經民航局審查合格…
第2-1條
受委託辦理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之醫療機關、團體,應依基本安全管理原則實施醫學評估作業,該作業應具備下列功能:一、定期分析…
第3條
受委託之醫療機關、團體除應督導及管理其醫師應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及其相關規定執行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外,並得從事下列業…
第4條
受委託之醫療機關、團體之醫師於執行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時,應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民航局得隨時查核之,…
第5條
受委託之醫療機關、團體之體檢醫師於執行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後,應簽署檢診結果,並由該醫療機關、團體向民航局提出應否發給體檢證…
第5-1條
民航局得委託醫療機關、團體之人員擔任航空醫學評鑑員。受委託之航空醫學評鑑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具有合格且有效之專科醫…
第6條
受委託之醫療機關、團體所辦理之航空人員體格檢查紀錄應保存十年,並應每年定期將工作紀錄擇要陳報民航局備查。
第7條
受委託之醫療機關、團體應每半年將執行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之收支情形陳報民航局審核,經民航局審核有補助經費之必要者,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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