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5-1條 法規: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5-1條 民航局得委託醫療機關、團體之人員擔任航空醫學評鑑員。受委託之航空醫學評鑑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具有合格且有效之專科醫師證書及實際執業經驗。二、須於民航局認可之航空醫學單位或組織完成航空醫學相關訓練。三、具有專業知識與能力,足以判斷受檢人員之身體與精神狀況能否安全執行職務。四、具有三年以上實際航空醫學相關工作經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