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5條 法規: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5條 受委託之醫療機關、團體之體檢醫師於執行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後,應簽署檢診結果,並由該醫療機關、團體向民航局提出應否發給體檢證之建議。民航局於接獲第一項之檢診結果及建議後,經考量認有進一步評估缺點免計之必要時,得交付航空醫學評鑑員進行評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