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98條 法規: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 第98條 持有B1類、B2類、B3類及C類檢定證者,除民航局認定該航空器有複雜度需申請單獨之航空器型別項目外,得依航空器型別群組申請。依前項申請型別群者,應具所申請航空器型別群組實際維修工作經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