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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2條航空器維修工程師之檢定類別分為:一、A類:指航空器一般維修。二、B1類:指航空器機體及發動機維修。三、B2類:指航空電子…
- 第93條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者,需年滿十八歲,其學科檢定項目如附件一;術科檢定項目依航空器維修工程師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 第94條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並檢附相關文件,經民航局審查合格後,發給檢定證:一、申請A類、B1.2子類、…
- 第95條各類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權限如下:一、A類檢定證:得依維修廠或航空器使用人所賦予之權限,對所執行之停機線例行維修與簡易…
- 第97條B1類、B2類及C類檢定證持有人申請加註航空器型別項目者,應檢附完成相應航空器型別訓練課程之證明文件。前項所完成之航空器…
- 第98條持有B1類、B2類、B3類及C類檢定證者,除民航局認定該航空器有複雜度需申請單獨之航空器型別項目外,得依航空器型別群組申…
- 第99條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新增檢定類別、技術限制移除或加註航空器型別項目者,應備有訓練或工作經歷紀錄簿,用以登錄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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