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88條 法規: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三章 飛航工程師 第88條 申請飛航工程師檢定證者,其年齡應滿二十一歲,且未逾六十五歲,並具下列資格之一及提出相關文件:一、專科以上學校航空工程、機械、電機或電子科系畢業,經完成飛航工程師訓練(包括地面學科、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操作、隨機見習及實際空中操作)合格者。二、具有效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並經完成飛航工程師訓練合格者。三、擔任多發動機航空器駕駛員具五百小時以上之飛航經驗,經完成飛航工程師訓練合格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