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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航空器駕駛員申請檢定之年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學習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
未滿二十歲者,應有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書面同意。
二、自用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
未滿二十歲者,應有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書面同意。
三、商用駕駛員應年滿二十歲。
四、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應年滿二十歲。
五、民航運輸駕駛員應年滿二十三歲。
六、飛航教師應年滿二十三歲,最高不得逾六十五歲。
但為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教學者,不在此限。
商用駕駛員、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及民航運輸駕駛員執行飛航任務時,不得逾六十五歲。
六十歲以上未逾六十五歲之駕駛員,於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國際航線飛航任務時,其同一航班之其他執勤駕駛員不得逾六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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