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03條 法規: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五章 維修員 第103條 維修員應在所屬維修廠檢定授權範圍內,依照核准之作業程序,執行航空器零組件維修或督導、預防性維護、改裝及恢復可用簽證,並受該維修廠之監督、考核。維修員應瞭解維修廠、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之手冊及相關技術規範,始得執行或督導其所核可之檢定項目。維修員不得代替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從事航空器之恢復可用簽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