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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01條

申請維修員檢定證者,其年齡應滿十八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為維修廠雇用,具所申請檢定類別十八個月以上實際維修工作經驗,且領有證明文件者。
但持有飛機修護技術士證者,其實際維修工作經驗得減少六個月。
二、由雇主推薦,並具所申請檢定類別零組件維修知識,及對相關維護程序、檢驗方式及器材、工具、裝備使用等經驗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經民航局核准或認可之訓練證明文件。
三、前款推薦檢定類別應限於民航局核發檢定類別或營運規範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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