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12條 法規: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2條 辦理維修員術科檢定之機關、團體,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申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具有維修員檢定作業能力並發給委託檢定證書及檢定考試官名冊後,始得執行檢定工作:一、維修廠檢定證書或航空維修訓練機構許可證之影本。二、合格之維修員檢定考試官推薦名冊(如附表五)。三、具有或租用足以實施維修員檢定所需之場所、設施、裝備及工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