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航空器簽派員檢定考試官之資格條件如下:一、曾任航空器簽派員年資三年以上,最近二年以上擔任實際簽派工作。二、國內外大專畢業曾受飛航簽派專業訓練。三、持有航空器簽派員檢定證。四、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