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11條 法規: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1條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考試官之資格條件如下:一、航空器維修八年以上之實際工作經驗。二、國、內外大學或專科院校機械、電機或相關之工程學、科系畢業。三、持有航空器機體維護、航空器發動機維護或航空器通信電子維護之地面機械員或B類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累計五年以上者。四、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