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之計收標準如下:一、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以外之事業申請進入本港區營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二、申請本港區人員或車輛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四十元。申請換、補發本港區人員或車輛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四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