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5條 法規: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5條 辦理優惠退離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發給慰助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