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現職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條件如下:一、退休:各依其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二、資遣:公務人員及工友(含技工及駕駛),未符其適用有關退休條件之規定者,得辦理資遣。三、離職:(一)現職公務人員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機場公司同意離職者。(二)約聘僱人員其與原機關聘僱契約尚未屆滿,選擇辦理離職,經機場公司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