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長於飛航前應熟悉與此次飛航有關全部可獲得之資料。
飛離機場附近及所有儀器飛航之飛航前準備,應包括詳細研究可獲得之現行天氣報告及預報,並考慮無法按計劃實施飛航時所需之油量及備用方案。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特技飛航:指航空器特意所為之飛航操作,包括其姿態之突變、不正常姿態或速度之不正常變化。二、廣播…
- 第3條航空器飛航於本國飛航情報區者,應適用本規則。民用航空器在軍用機場活動時,並應遵守該機場所訂之有關飛航規定。本國航空器在國…
- 第4條航空器於飛航中或於機場活動區內作業,均應遵守一般規則之規定。於飛航時,另應遵守目視飛航規則或儀器飛航規則。航空器得在目視…
- 第5條機長於執行飛航任務時,不論有無親自操縱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負責航空器之安全作業。但為確保航空器之安全,必要時得不受本規則之…
- 第7條機長於負責航空器飛航期間,對航空器之處置有最後決定權。
- 第8條安全相關人員不得有任何不當使用精神作用物質情形,如受精神作用物質影響,導致行為能力受到損傷時,不得執行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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