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自由氣球不得於B類、C類、D類及E類地表空域飛航。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無人氣球應依附錄一規定操作,並應儘可能減低…
- 第18條航空器除依照限制條件或經相關主管機關准許外,不得飛航於業經公布之限航區或危險區。
- 第19條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防空識別區時,應遵守防空識別規定。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管制空域時,應具備與航管單位溝通之雙向無線電及航管…
- 第20條航空器飛航於各類空域或在機場活動區作業時,機長均應保持警覺,以偵測潛在之碰撞,並應採取最佳之避撞措施,包括依據空中防撞系…
- 第21條有飛航優先權之航空器,應保持航向及空速。各航空器依下列規定應採取避讓措施時,除取得足夠之安全隔離並考量機尾亂流之影響外,…
- 第22條緊急危難之航空器有最高飛航優先權。
- 第24條駕駛員在下列情況時,得將閃光燈關閉或降低強度:一、影響操作時。二、對相關工作人員造成目眩時。
- 第25條航空器實施模擬儀器飛航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航空器裝有兩套完整之操作系統。二、實施模擬飛航時,應有一合格駕駛員坐在駕駛座…
- 第26條航空器在機場及其附近活動時,不論是否位於機場交通地帶,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注意機場相關航情,以免發生碰撞。二、與其他航空…
- 第27條航空器與另一航空器或船隻在下列情況相互接近而有互撞危險時,應顧及當時實際情況及雙方性能之限制,小心飛航以防互撞。一、交叉…
- 第28條在日落到日出間,或民航局規定之其他時間,所有在水上活動之航空器均應依照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開啟燈光。如無法遵行,則應開啟與國…
- 第29條航空器應將有關飛航資料依飛航計畫格式提報飛航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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