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法規:空廚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9條 空廚業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空廚業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