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民航局審核空廚業申請籌設或新增營業地點時,其審核標準應依下列規定:一、申請經營項目應符合實際業務需要。二、餐車、保稅車數量應符合業務需求。三、應能配合航空站設施。四、不得影響航空站之安全及營運秩序。空廚業申請籌設或新增營業地點不符前項規定時,民航局得請交通部許可其部分營業或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