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空廚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8條 空廚業自民航局發給許可證之日起逾十二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停業逾六個月者,應於三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銷許可證,但有正當理由並依規定程序申請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後,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有關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