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空廚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7條 空廚業新增營業地點時,應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一式二份及原領空廚業許可證影本,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依前項規定申請經交通部核准後,應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並檢附原領空廚業許可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後,始得營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