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空廚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7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空廚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空廚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空廚業者限期改善。空廚業逾期未改善,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採取限制其營業地點,或撤銷其許可等必要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