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16條 法規: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