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3條 依前條核准籌辦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辦期間內,檢附維護計畫(包括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及維修能力)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引進航空器。前項自國外引進之航空器,其機齡不得超過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