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土地設定地上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定地上權土地租金費率及調整機制,適用第四條之規定。
二、權利金每五年收取一次,於第一年按當年期年租金一倍計收,未滿五年者,依比例收取之。
但有特定開發用途,經民航局同意者,得每七年收取一次,於第一年按當年期年租金一倍計收,未滿七年,依比例收取之。
三、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最長不得逾七十年。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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