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地上權消滅後,機場公司應配合民航局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民航局並得依下列規定,通知機場公司處理地上建物:一、地上建物有使用價值者,其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國有,由民航局經管。二、地上建物無使用價值者,機場公司應自行拆除地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