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7條 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7條 機場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申請民航局同意以設定地上權之方式提供土地使用:一、委託經營。二、與他人合作經營。三、開發土地或興建地上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