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6條 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6條 機場公司承租之土地轉租或再提供予第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民航局與機場公司簽訂之土地租賃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