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5條 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5條 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租賃土地之標示、面積及範圍。二、用途。三、契約存續期間。四、租金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五、稅捐及其他費用負擔。六、雙方權利義務。七、使用限制。八、違約處理。九、契約變更。十、終止契約之條款及契約終止後地上物之處理方式。十一、管轄法院。十二、其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