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3條 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3條 民航局以土地出租機場公司使用時,其租賃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十年。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由機場公司向民航局申請續約,經民航局審核,無未依原約定用途使用經限期改善未改善、積欠租金或國家重大政策變更等情形,得辦理續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