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2條 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公有土地,得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開發、興建、營運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