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13條 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3條 機場公司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轉租、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民航局與機場公司簽訂之地上權契約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