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飛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
- 第4條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直昇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營普通航空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
-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資格之公司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時,應另籌組新公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用…
-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或第四條資格申請增加航空運輸營業項目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
-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
- 第8條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飛機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六十億…
- 第9條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公司名稱、組織或代表人變更,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民用航空運輸業之…
- 第10條受理民用航空運輸業籌設之申請或新增航空運輸業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限制其經營範圍或不予許可:一、國際…
- 第11條民用航空運輸業或以航空器供民用航空運輸業營運者,其購買、附條件買賣或租用民用航空器,應先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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