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受理民用航空運輸業籌設之申請或新增航空運輸業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限制其經營範圍或不予許可:一、國際航權班次不足。二、國內機場起降額度不足。三、市場供過於求。四、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