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8條 業者針對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之環境,宜採取下列環境管理措施: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二、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審酌建置適度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