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6條 業者得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一、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及必要性。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