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條 法規: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依公司章程完成選任公益性獨立董事程序後十五日內,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