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1條 法規: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1條 公益性獨立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連任以二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