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2條 航警局得指派武裝空安人員,於航空器上執行保安任務,並於搭機前七十二小時,通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但緊急情況時,不受七十二小時通知之限制。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轉知起運國、過境國及目的地國之有關航空站作業單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載運經航警局核准攜帶武器進入航空器之其他人員,準用前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