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99-4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九章 之一超輕型載具 第99-4條 超輕型載具活動之空域,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劃定,必要時得廢止之。前項空域,不得劃定於國家公園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上空。但農業區、風景區或經行政院同意之地區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空域,民航局得依國防或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訂定使用期限或其他使用上之禁止、限制事項,並公告之。活動團體應將前項之公告事項,轉知其會員遵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