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99-2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九章 之一超輕型載具 第99-2條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但超輕型載具製造廠及其超輕型載具操作人,不在此限。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負超輕型載具飛航安全之責,對超輕型載具為妥善之維護,並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