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97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九章 賠償責任 第97條 因第八十九條所生損害賠償之訴訟,得由損害發生地之法院管轄之。因第九十一條所生損害賠償之訴訟,得由運送契約訂定地或運送目的地之法院管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