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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93條

乘客或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之損害賠償額,有特別契約者,依其契約﹔特別契約中有不利於中華民國國民之差別待遇者,依特別契約中最有利之規定。
無特別契約者,由交通部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一項所定損害賠償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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