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96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九章 賠償責任 第96條 未經提供責任擔保之外籍航空器,或未經特許緊急降落或傾跌於中華民國領域之外籍航空器,民航局得扣留其航空器;其因而致人或物發生損害時,並應依法賠償。遇前項情形,除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外,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或駕駛員能提出擔保經民航局認可時,應予放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