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90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九章 賠償責任 第90條 航空器依租賃、附條件買賣或借貸而使用者,關於前條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與承租人、附條件買賣買受人或借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附條件買賣、租賃已登記,除所有人有過失外,由承租人、附條件買賣買受人單獨負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