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89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九章 賠償責任 第89條 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航空器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